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政治關懷的省思

楊啟壽 撰 《新使者雜誌》 50 期 1999年12月10日 p.5-9 (撰者為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


一、前言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從一九七一年發表「國是聲明」起,積極關心台灣的前途,包括政治、社會、人權、化等各層面的議題。在教會一百多年的歷史裡,以全體教會的名義發表「政治性」的聲明,這是史無前例的。這個行動立即引起教會內外的強烈反應;一則來自政府,一則來自教會內部。國民黨政府的反彈本是預料中的事,依過去的經驗,專制政府一定無法忍受人民的挑戰,何況是一個宗教團體。往後幾年,教會也為此付出了昂貴代價。但也因為這個果敢的行動,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獲得國外教會的關心、賞識及支持。   
教會內部的反彈來自傳統的信仰立場,認為教會不應干涉政治事務。因為政府的介入,以致所謂的「政教分離」議題無法真正以冷靜、理性的態度做神學上的探討是較遺憾之事。教會內部反對的聲浪在一九七八年,即「人權宣言」發表之後的隔年,經第廿五屆總會以235票對49票(廢票10票)通過接納人權宣言後,表面上不再凝聚為一股反對勢力,但這並不表示地方教會的牧師及信徒是全力支持教會的政治關懷。這種教會內部的反對態度,不僅存在於本教會內部,也使長老教會與其他教會,特別是使用北京語的教會間引起緊張。這種教會關係之裂痕,直到今天都影響了地區性普世運動之發展。   
自從長老教會積極參與社會及政治關懷後,至今已經過二十多年,台灣社會也由戒嚴狀態轉為開放的民主時代。二十幾年來本教會所提出的訴求也大都成為事實。以前教會為了沒有聲音的台灣人民發出聲音,至今,台灣人民的聲音已蓋過教會的聲音,民主政治的這部機器,也已能自行運轉。當台灣的社會演進到此地步時,教會理應重新思考其社會及政治關懷之優先順序,或是說對台灣前途應盡的責任。在過去二十幾年裡,教會針對社會、政治關懷之神學反省也達到一定的共識,無論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信仰告白及新的教會憲法裡都視這樣的關懷為教會的使命。在2000年福音運動的神學依據裡,也將宣教界定為上帝國之宣教運動,以實現上帝的愛與公義為宣教之內涵。故此,本研討會或本文之目的不在於反省教會為什麼要關懷社會、關懷政治或關懷台灣前途,而是檢討應「如何」調整關懷之方向及內容。
二、教會的社會關懷——其範圍及重點   
當教會認定社會關懷為其宣教內涵時,接下來就必須進一步思考關懷之範圍及其優先順序。教會以其小小有限的資源,不可能關懷社會一切問題並參與解決。尤其現代社會越來越專業化,沒有具備相關條件就不可能有效幫助,並非有良好的動機及熱忱就可行。只有愛心沒有智慧的關懷往往使事情變為更複雜難解。   
以政治關懷為例來說,教會的關懷及參與有否範圍或底線?教會不可能也不應該自組政黨與其他團體爭取政治權力,教會也不適合以教會名義參與政治事務。這樣,教會說要關懷政治是要關懷政治的什麼議題?教會中有一些信徒是政治人物,教會可藉他們傳達教會的理想來參與於政治的革新?或教會有什麼適當的理由以教會全體的名義對政治性議題發言?   
如果大家同意「教會是社會的良心」,我們就可隨著這個方向探討教會在社會中能扮演的角色。良心的功能在於辨別倫理道德上的善惡是非。我們相信基本道德觀念是絕對的,是超越時空的,超文化、超民族的。例如人性的尊嚴——每人都有上帝的形像,所以有其絕對的價值,不應成為別人的工具:正義、自由、平等等觀念都不應以任何理由毀損它。這些就是今天大家公認之人權的基礎。這些人的基本權利是以法律來保障而沒有任何政府可以以其公權力來推翻它。這也符合聖經所啟示的真理,也因此是教會宣教的課題。故此,做為社會良心的教會,應有敏銳的洞察力辨認基本人權是否被侵害,並有勇氣指出社會、政治上之不公義來保護那些受壓迫的人。我們因相信人的罪性,所以清楚一切權力都會腐化之事實,故此,理應比別人更能成為社會正義或基本人權的「守望者」。我們感謝過去本教會的前輩們,在這方面有好的見證。   
但是要接納上述之基本原則較易,要界定應用的範圍就相當困難。前面已略提過,教會不可能關心並參與解決所有的社會或政治問題,所以我們必須將此關心限制於基本人權,或人格尊嚴有關之議題,是絕對性的,不如其他可妥協的政治性議題。教會也應時時檢視教會之關心是否持守在所設定之範圍內,而不要破壞「政教分離」之原則。這些在實際情況中,一定有許多問題必須釐清,須經共同的討論去找出共識,在這次研討會中,我將以「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為例,與大家思考教會對社會、政治關懷之範圍。
三、「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六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發佈之「人權宣言」的最後一句話是「……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在戒嚴時期,政府以白色恐怖統治台灣時代,這一句話在當時的震撼性是可想而知的。當時政府也以強大壓力要求總會撤銷這種宣言,認為這已是超越宗教範圍的政治性主張。當時總會(第25屆)也發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澄清外界對人權宣言的誤解」乙文,並在文中清楚的回應內政部說,本宣言所提「新而獨立的國家,實際上完全與台獨無關。」我們若翻開當時總會人士與外界之談話,我們不難發現,教會一直避免將此宣言與台獨主張劃上等號。教會當時所說的話,到底是一種應付性措施或是教會的真正立場?換句話說,教會總認為這宣言是名符其實的「人權」宣言,而不是純政治性宣言。   
翻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過去的主要宣言或聲明,最基本的主張就是「人民自決」之權利。無論是「國是聲明」所言「我們反對任何國家罔顧台灣地區一千五百萬人民的人權與意志,只顧私利而作出任何違反人權的決定。人權既是上帝的賜予,人民自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的命運」或「我們的呼籲」裡「幾年來,我教會一直堅持國是聲明的原則與信念,一再主張任何世界強權不得宰制我國家之命運。唯有我們自己的人民才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命運。」及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人權宣言」裡重申「基於我們的信仰及聯合國宣言,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一千七百萬居民決定。」。   
綜觀早期的這些教會的主張,其基調都放在人性尊嚴及人權之上。新而獨立的國家只是由此而發的一種期望,並且是政府應該採取措施去實現它。到了後來教會所發表的一些牧函或呼籲,大致上都與人權問題有關,如早日釋放政治犯或反對「語文法草案」「宗教保護法」等等。但是到了一九九○年起,教會所發表的建言或宣言,雖然仍強調是依人權自決原則,但在內容上出現與前不同的政治性主張,如在台灣的政府不能代表中國,台灣主權獨立,制定新憲法等等。教會在這段時期不僅出聲,也以行動參與改革的潮流。教會隨著台灣政治環境的變化,試圖努力扮演改革之先鋒,其動機雖出於對斯土斯民之愛,但也一步步深入到政治性議題。在此,我們須問,教會做為一個宗教團體,關懷社會及關懷政治有沒有範圍?我們是否須自我設限,只關懷與人權有關的議題?如何在人權關懷及政治性議題間劃線區分?本文擬以自決與獨立為題,思考目前面對的一些困難。
四、自決或獨立?   
前面已略提人性之尊嚴、人權、自由、正義等乃是越時空、超民族、超文化的原則或信念,所以世界沒有一個政權可以以任何理由任意侵害人之基本人權或殘殺異己,剝奪反對者之權益。不少專制政權常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由,消滅反對勢力,藉著憲法限制人民之自由等等,都會受到國際社會之譴責。也因此,當本教會為台灣人民爭取應有的尊嚴及人權而被國民黨政府壓制時,卻贏得國際及國外教會人士的贊揚及支援。   
本教會所主張的人民自決之原則也一直被認為是人性尊嚴及人權之範疇,所以也能獲得國外教會的肯定及支持。雖然面對日益增強的中國教會對此的反對壓力,但這些教會仍認定那是天賦人權,是台灣人民不應被剝奪的權利,但是當我們討論到台灣獨立的議題時,不少國外教會人士的反應就趨於保守,不願意為此來背書。其理由可能就是獨立或統一議題並非直接是人權問題而是政治性議題。人權是不變的原則有其絕對的價值,但政治議題卻是相對的、可妥協的,是不適合以是非論斷,不能成為一貫不變可堅持的原則。世界一些國家如立陶宛,經過人民公民投票,選擇獨立之路而脫離蘇聯,但另一方也有國家如德國也經民主程序決定合併東西德為統一的德國。在此,重要的是自決的原則,住民自決的結果非重要的評斷指標。我們若認為台灣獨立是屬於人權之範疇,就應有足夠的理由說服他人,否則,教會應以住民自決的原則為訴求之重點,推動有關人民自決有關之理念及法律,保障台灣人民擁有的人權,並以此,抵抗世界強權的壓力或壓迫。但如果有一日,人民以其自由意志在公平原則下所決定的結果,即使令我們失望,也要有尊重此決定的心理準備。   
有關自決與獨立之間之另外一個難處就是,國外教會人士或朋友常問及台灣人民支持台灣獨立的百分比不高的原因。我們常以過去的白色恐怖,人民懼怕受害的心理以致到今天也不敢公然說出要台獨的心聲。當然還有其他因素影響這樣的民意調查。但是,當台灣社會越開放,人民越意識到他們的自由並更能行使他們的自由意志時,教會也應準備調整自己來應付新的情況。我們過去一直強調教會是台灣人民意志的代言者,動機不外是謀取台灣人民的福祉。但如果大半台灣人民的意願與教會的主張不同時,我們如何自圓其說?教會的聲音不就無法代表人民的聲音了嗎?教會是否因此失去人民的信賴?教會必須再思教會是認同所有的住民,站在人民一邊的說法。   
理論上,自決並不等於台灣獨立,但在我們許多人的心裏,人民自決即等於是台灣獨立,並依此來詮釋新而獨立的國家。我不要大家誤會我在反對台灣獨立或過去教會的獨立宣言。我們這一代的台灣人,經日本統治,又經二二八事件洗禮過的,總認為台灣獨立是台灣歷史之必然。但個人的意願不能代表全體教會或全體人民。我的論點是,當台灣的政治環境及社會已轉變到今日之程度,教會的關懷重點是否也要調整?一方面我們仍可堅持人民自決的立場,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