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會總幹事高俊明牧師因「施明德案」被捕迄今,我們的關心每逾日益深切,謹藉此將有關實情說明如下:
(一)高俊明牧師被判刑:
根據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文中,指控高牧師罪嫌為:安排施明德藏匿處所運用國外關係釋放所有被捕者洽請外國人士將施明德偷運離台。
依據「懲治判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論處,高牧師被處有期徒刑7年。然而,事實上,起訴和審判內容與高牧師的實際所為完全不符。因為高俊明牧師從
無安排任何人藏匿施明德。因高牧師並不與施明德、許晴富相識,絕無安排之可能。而施明德在林文珍家的消息,高牧師是在事後間接獲悉。況且知悉後,高牧師曾
託人勸施明德出來自首。此舉高牧師已盡了他做牧師的本份。
高牧師絕對沒有運用國外關係來施加壓力或幫助施明德偷渡之行為與證據。
(二)基督徒的信仰立場與牧師的基本職責:
高牧師等人對於「施明德案」之所為,乃根據基督教之信仰與倫理,亦為教會共同信念的表現,正是基督徒應有的作為。
牧師係教職人員,其基本職責乃根據基督教信仰以救人、助人及愛人,給予人有新生活的機會。身為牧師絕不能為了貪圖金錢和意識型態不同而出賣別人。高牧師的行為表現,正是任何一位教職人員應有態度。
教職人員基於對上帝的信仰,在任何情況下,務必順服行使上帝的律法––即永遠不變的愛的律法。高牧師並無判亂的意圖。
人權是上帝所賜,維持人權乃是教會及教職人員應勇於負起的責任。
(三)法律關於「牧師職責」的保障: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總則第182條明訂「證人為醫師、藥劑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詢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由此可知,高牧師的作為,並沒有超出法律所容許之範圍。
(四)教會一體的表現:
高牧師等人案件發生後,海內外教會同心給予支持,為之代禱,充份表明了教會的一體性。
(五)我們摯誠盼望:
教會––為維護教會的整體性,請繼續為總幹事高俊明等人關心代禱。
社會––請瞭解教會所一貫堅持的信仰立場。我們的關懷行為皆出於愛同胞、愛社會的心,不容許有惡意中傷和醜化。
政府––盼望政府能瞭解並相信教會所為係出於信仰和愛的動機,並考慮早日釋放高牧師等人,祈使我們的社會能更加向公義、民主、法治、自由、及和諧之途邁進。
『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新約聖經約翰福音10章11節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議長 張清庚 主後198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