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會接內政部來函:
內政部67年3月23日台內民字第七八八一九號函本會
主旨:頃據輿論反映,貴會少數人士,歷次冒用總會名義發表「聲明」、「呼籲」、「宣言」等政治性主張,危害教會和國家利益,顯已超越貴會從事傳播教義之目的與純正宗教活動之範圍,應予告誡糾正。
內政部67年5月9日台內民字第七八三七三八號函本會
主旨:貴會第廿五屆年會接納總會常置委員會報告第十五項及總幹事報告第七項之決議,超越宗教範圍,違背教會規章,應予撤銷。
說明:一、查貴會少數人士,歷次冒用總會名義發表「聲明」「呼籲」「宣言」等政治性主張,危害教會和國家利益,顯已超越貴會從事傳播教義之目的與純正宗教活動之範圍,前經本部於六十七年三月廿三日以台內民字第七八八一九號函告誡糾正案。貴會負責總會事務人員,未能妥謀改正,於第廿五屆年會時,竟接納超越宗
教範圍之事項。
二、基督教會以傳播教義弘揚基督福音為宗旨,其傳教活動應遵守法令與教會規章,年會所為超越宗教範圍之接納決議,不僅與本部糾正函之意旨不合,且亦違背貴會規章,應予撤銷。
三、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維護人民純正之宗教信仰,係屬主管機關之職責,本部為確切保障各地長老教會與所有教友之純正信仰及權益,自不容少數人藉教會名義擅自從事超越宗教範圍之不法活動,深望貴會珍惜長老會百餘年悠久而優良之傳教歷史與近卅年來教會發展之成果,務必恪守基督教義。切實約束少
數人員,循正常途徑繼續致力教務之發展與基督福音之傳播。
內政部67年6月15日台內民字第七九四八二一號函本會
主旨:貴會申請派一百廿位傳教師組團赴日、韓考察一案,查貴會少數人士從事超越宗教範圍之活動,前經本部以67.3.23.台內民字第七八八一九號函告誡糾正及
67.5.9.台內內民字第七八三七三八號函撤銷接納決議各在案,貴會改善措施如何?尚無所悉,所請應予緩議。
說明:復六十七年五月廿五日函。
本會作成決議:於六十七年九月廿五日台總
字第二五一五五號函內政部,全文如下:
總 會 函
受文者:內政部
副 本: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警備總部
主 旨:函覆貴部核議「糾正告誡」「撤銷議決」「緩議出國」等措施。
說 明:
一、貴部67年3月23日台內民字第七八八一九號、67年5月9日台內民字第七八三七三八號及67年6月15日台內民字第七九四八二一號來函本會敬悉。
二、本會基於基督教信仰,值此國家面臨困難之際,為關心國家前途及居住在台灣地區一千七百萬同胞之安危。歷年特發表「�������������明」「我們的呼籲」及「人權宣言」。藉此提醒國際強權,尤其是美國,勿因急與中共「正常化」而犧牲台灣地區一千七百萬人權。
教會更感於國家自強自立才是唯一救國之��。乃敢促請政府勵精圖治,革新政治。
不幸少部份人士曲解本會純正動機,誣指本會具有政治野心,��本會蒙受損害及不白之冤。為澄清發表「宣言」之動機本會已於《台灣教會公報》週刊第一三��二期社論公開予以駁斥以正視聽。
三、本會致美國總統卡特先生信函已獲重視。美國國務����已獲總統指示回函本會。重申美國尊重台灣地區一千七百萬人權之決心,同時對本會為保���人權���起之精神深表敬佩。可見本會發表宣言實為鞏固民主政體,發揚憲政精神,保障我同胞之安全與自由。
���、本會係一民主代議團體,歷次發表之「聲明」「呼籲」「宣言」均經本會常置委員會基於上述精神���依照本教會法規程序提出,分別於十九屆、廿三屆、廿五屆通常年議會中獲得絕大多數之議決通過被接納列入記錄����案。絕非外界所指「本會少數人士冒用總會���義所為」。
五、本會基於基督教信仰,確信關心整個社會的進步、國家的安危和同胞��人���,���為基督徒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本會所為並���「超出宗教範圍」。
六、貴部緩議本會人士經由總會名義申請出國,影響出席會議。引起國際人士誤解,貴部准由地方教會或中會申請出國之措施有違貴部前令,造成無謂困擾損及政府威信,敬請���部仍依前令准由本會名義向貴部辦���出國申請。
七、謹��覆貴部敬希查察。
台灣基督長老教��總會
議長 翁修恭
主後一九七八年九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