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李文盛(槌)、李道生(本)父子的事蹟(《教會史話》 325),翻查「台南教
士會議事錄」,發現了一個值得介紹的例。長話短說,1889年傳道李槌駐頭社,長子本就讀於大學(指神學校),幾年前為了要配婚本,有蘇得(議事錄作Saw
Tit,略稱Tit-a得仔)入籍,已受洗並送到府城就讀於「女學」。幾年平安無事,但11月間得仔向女教師們控本惡待她。她說本打她好幾次,懷惡企圖進入她房間,是早更威脅要逐她出房外。女教士們為了保護起見留她在女教士宿舍,並要求教士會(Council)善處了。
教士會有關討論,見於第282-284,287-290次會議,日期自1889年11月4日起至一1890年2月19日。經過約略如下:
教士約談李本,本承認打過她,但否認晚間侵入她房間,不過強調他要告訴她廢婚約需要她賠李家4年住膳費相當金額(dollars
of her board four years)。為了要諒解過去,教士邀傳道李槌來府城,槌有病,但教士會備轎(sedan
chair)使他能來談。教士約談得仔,也與本對質,也邀長嫂(高長嫂?媒婆)來,先單獨談,后在得仔面前談。得仔談時,安醫生娘(Mrs.
P. Anderson)、朱約安姑娘(Miss
Stuart)、文安姑娘(Miss
Annie E. Butler)都在場。李槌出席應答之后教士會裁決,得仔應由李槌帶回頭社。3個月后再來問2小的意向,本也同意這種安排。安醫生娘、朱文兩姑娘也在場。
不過翌年1月間,還未滿3個月期限,事情又變了,得仔又被朱文兩姑娘帶到女教士宿舍(Ladies'
Bungalow),本曾未遵約要與得仔接觸,讓得仔及姑娘之不安故也。另教士們覺得女教士未知會教士會就如此作表示遺憾。朱文兩姑娘簽意見謂:經過慎重考慮,我們不能同意本及得仔的婚姻,因為得仔始終表示不願意,所以我們贊同棄約,並願意提供適當數額的賠款……。
教士會裁決—教士會是男教士所組成的—李本、蘇得的婚約是幾年前由雙方家長依中國習慣所約定的,也是大多信徒間所遵行的方式。吾人是局外人也是外國人(Outsiders
and foreigners),除了用勸勉及道德上的影響以外,無法干涉。因此吾人認為從法定保護者,在他們反對的情況下強要女子離開他們是不必要的,也是遺憾地違反法及慣習。兩次把女子帶來教士住區(Mission
Compound)一事,會有害於對漢人的事工,尤其對其婦幼事工……。如此,教士會不同意女教士們的建議,囑得仔離開教士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