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161 「上帝十命」 |
|||
首頁Home / 史話總目錄 / 教會史話題字/史話第一輯 / 史話第二輯 / 史話第三輯 / 史話第四輯 / 史話第五輯 / 史話第六輯 / 史話第七輯 |
|||
|
早期在中國傳教,曾有《十誡》單張或小冊之流傳。茲錄一例,題《上帝之命》,又作《上帝十命》。是1841年叔未士牧師 ( Bev. Jehu Lewis Shuck, 1812-1863, 美國浸信會宣教師) 所闡述者。文照錄;每條O以下原刻用細字。 十命序。夫十命者,乃上帝曉論世人也,遵而行之,可享永福,逆而為之,則受永苦;凡人有犯之者,能知悔罪,改過而信服耶穌者,則上帝赦其罪,而賜以聖神也,又獲常生之福矣。上命列於下: 第一命者,獨拜上帝。上帝曰除我之外,不可有別神也。此命盡禁人不可敬奉各樣神佛為神,又不可妄想未來之吉凶禍福也。O上帝係萬物之父至大至尊。 第二命者,爾不可雕刻神像。此命盡禁人不可拜泥塑木雕紙畫之偶像為神也。O見之不可向之跪下,不可服事之也。 第三命,爾不可妄題上帝之名。此命乃禁人不以神天上帝之名,指而發誓也。O惡語原惡心也。 第四命,爾要守禮拜日,此日百工皆停,不可做事也。O六日做人之事,一日做神天上帝的事;此日只可講論書書,聚集拜耶穌,教人道理也。 第五命,爾要知孝敬雙親。此命乃禁人忤逆父母及不孝敬奉養父母之人也。O父母有勸爾不入耶穌道理,不宜順也。 第六命,爾不可殺害人焉。此命乃禁人不可行兇打架相爭吵鬧之事也。O人命至重,心願與手殺相同。 第七命,爾不可姦人妻女焉。此命乃禁人不可污婢包娼嫖妓也。O眼見心願亦是也。 第八命,爾不可偷人物焉。此命乃禁人不可欺騙冒認別人之物也。O能偷小亦能偷大也。 第九命,爾不可說謊欺人焉。此命乃禁人又不可亂作干證教唆人之是非也。O能說小亦能說大也。 第十命,爾不可貪人物焉。此命乃禁人不可謀取妄取他人之物也。O屬別人之物歸之別人,屬上帝之物歸之上帝也。 以上十命,斯乃律例及聖賢書之簡要也。人有犯者,皆不得入天國也。夫天下之人皆有過不能言自己無過,苟能真知認罪悔過信耶穌道理崇拜上帝,則天堂之福有望,地獄之苦離矣。花旗國叔訂。 哈佛燕京圖書館藏有《上帝之命》三葉小冊,編號: TA1977.277\c1841。 另有《真神十誡》,亦是叔未士所刊 ? ( A. Wylie. Memorials of Protestant Missionaries to the Chinese/ 1867. P.92)
《台灣教會公報》2056期 1991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