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547 草店尾街租屋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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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在艋舺祖師廟旁草店尾街租屋傳教施診施藥,而引起嚴重民教衝突,經外交交涉而結案,其經過有「教務教案檔」(卷三)可稽,以下分段簡述其經過。為對比方便,我將日期換算,以公元年陽曆示之(中國曆日以括弧示之),並請和馬偕日記的記載對比(見《教會史話》 546

一八七七年九月七日(光緒三年八月初),教民陳永順向鄭筆(即鄭士筆)租得祖師廟旁草店尾街面街的一店房。雙方議定,租金年四十四元,租期二年,先收定金二十元,於兩個月後,出鄭筆將房屋整修並將屋頂昇高,再將兩年租金全部付清。並註明地基主(林合即林瑞茂)如有異議,亦由屋主(鄭筆)負責解決。此項由教民租屋供馬偕傳道的消息,立即引起艋舺紳民注意。

九月九日(83日)馬偕在新租之屋傳教施診施藥,白日尚平靜無事,傍晚便有民眾多人,擁集於此屋之前,警告馬偕(檔案作偕教士)決不許他在艋舺設立教堂,如馬偕堅持不移,必將該屋拆毀,並將他逐出艋舺。當晚馬偕急報英國滬尾領事館。

九月十日(84日)晨署副領事司格達(B. C. George Scott)趕抵艋舺瞭解該詳情後,十一日(85日)赴見台北府署府知向燾,同燾一面飛函淡水廳通知陳星聚來艋舺處理,一面請司格達勸馬偕暫緩在艋舺開堂設教。

九月十二日(86日)陳星聚自竹塹啟程,十三日(87日)趕抵艋舺,即諭飭民間嚴禁滋事,並力行疏導勸說。艋舺紳商士民紛紛上稟,反對教民陳永順將租得房屋供教士設立教堂,而房主地主亦均稱不願出租欲留自用。三邑公稟稱:「該草店尾街正為將來應試文武童生寓所之地……若一經開考士子聚集難保無滋生事端,貽累街眾,又聞洋人欲將該店加高修理,左右鄰舍皆以有礙方向為懼,以此眾口囂囂,難以言喻……」。檔案收有陳星聚致司格達照會,司格達駁復函,再照會、再函…‥多件,我不擬一一引述。先是陳星聚列陳紳民反對的理由,申明嚴加諭禁不准恃眾生事,但也表示「租地賃屋兩造均是華民究與教士尚無交涉……祈傳知教士諭令教民各遵和約而杜爭端……」。司格達自不能同意,而一一辯駁。認為屋主地主表示悔約或反對,不過為地方反教紳民所迫。又說欲留該地為考寓試館,何不先議於教民 未租之先,而必欲爭於教民立約承租開設教堂之後?此中有意阻撓,設詞抵塞,暗藏阻教之形,不言而喻。至於居民方向有礙一層,則表示偕教士稟告教堂並不加高於眾屋之上。陳星聚再三開導無效,乃希望司格達能勸馬偕另行擇地租屋,卻無法在艋舺找出一屋供用。陳云:「艋舺地小民稠,只此方隅之地,營地兵房之外,餘盡郊鋪民居,各住眷屬,因此租賃為難」:馬偕和司格達自不同意,仍堅持教民陳永順之租屋為有效,必使用該屋傳教。

同年十二月九日(11月初5),馬偕就在該屋再行開始傳教了。(結果如何,見續話)


 

《台灣教會公報》 2533 期 主後 2000 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