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549 賠建房屋租照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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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以陳永順名義在艋舺草店尾街租得房屋,於一八七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光緒3118日)被拆毀,經交涉,久無法獲得賠建,也未見主使阻撓者受嚴辦(見《教會史話》 548)。於是司格達署副領事於一八七八年一月下旬(光緒312月下旬),開始有照會及信函給台灣道夏獻綸,除說明全程經過外,並指責陳星聚辦理不力。

夏獻綸答覆司格達,卻支持陳星聚做法,強調「所拆所毀,實係已租未達之民房, 未便遽作拆毀教堂辦理」,其親往保護教士安全、拏獲為首拆屋三犯枷責示眾,追拏在逃之黃祿等措置,均係按約辦理。並為地方頭人辯護云:具有身家如竟當場喝拆,豈不慮同干咎累?大稻埕距艋舺不過三里有餘,設有教堂,地方紳民均極相安,毫無禁阻。黃龍安林紹唐等何能使外國人不赴艋地。傳說無據之詞,豈可遽信。批示此案仍應由淡水廳同知棟屋聚處理。

陳星緊密稟:以賠達一層,民情均非所願,不達則教士饒舌,亦斷不能了事。幸此屋原租約字已由廳吊核附巷,祇限兩年為滿。擬為勸諭百姓,追出其料,連還其房,仍約滿另租。彼此仍歸和好,或貼還其錢,令其另租擇地。如此辦法,亦必得該處公正紳士邀同民教和息而後成議,官辦則區有為難。

陳星聚會同通商委員相機酌量,後稟報:飭傳兩造,論以屋係屋主鄭筆拆卻,仍責成鄭筆自行起建,料被街民搬棄,責成頭人黃龍安等公估賠還工料銀一百元,交付鄭筆收領,自行興建。仍照原租店房建復(據淡水廳查勘,此屋高僅一丈二尺,深僅三丈,以土磚為牆,而架土蓋瓦,係屬民門低小房屋。契據標明厝頂由店主自己修理不干稅店之事),地照原基丈尺,高與鄰屋相平。租照原約,以兩年為滿。各具遵結,已照會領事銷案。
時淡水廳同知棟屋聚適卸事,有關交涉,改由甫經蒞任的台北府知府林達泉辦理。

林達泉稟告:陳丞(指陳星聚)取結後本可完結,乃司領事以屋須興建完工,方可銷案。當飭鄭筆興工,於四月初十日(即1878511日)具報完竣,交租戶陳永順點收。屋界以內聽教民講經設教,不准街民鄰居阻撓。屋界以外不論空地民房,聽居民留為自用,教民不得租佔。總照原租原約遵守,以待原案、俟兩年限滿後,教民願退則退,屋主不得刁難。屋主願租則租,教民不得掯勒等稟請完結。

據閩浙總督何環光緒四年七月十四日(即1878812日)所附粘單:林連泉抵任,風聞黃祿以案仍 未銷,貼告惑眾,立時飭拏黃祿交差看管(交頭人黃龍安保回,日後再有滋事,惟保人是問),以免在外生事,並先毀去告白免被教士揭去。一面飭據鄭筆於三月十八日(即1878421日)興工,至四月初十日(即1878511日)完竣。至是,照會司格達,案乃告結束。

閱讀這些檔案,再來翻閱馬偕日記,一八七八年五月十二日條:重開艋舺教堂,出席者300名(原文:Reopened Bang-kah chapel. 300 present!)



 

《台灣教會公報》 2535 期 主後 2000 年10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