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548 租得房屋被拆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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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於一八七七年十二月九日(光緒3115日)在艋舺草店尾街租得房屋再開講堂(租屋以來之經過,參見《教會史話》 547)。是日開堂講經均皆相安。

十二月十日(116日),因該屋宇不像教堂,業主就興工修整,將瓦屋牆壁概行拆倒準備加高,居民紛紛出阻,執以教士所稟,並不加高礙民方向今何以叉欲拆建加高。(司格達照會曾云「教堂並不加高於眾屋之上」,並沒說「教堂不加高」。)

十二月十二日(118日),馬偕外出,眾二百餘人將整個房屋拆毀,木料搬走。教民指出是項暴行是頭人黃龍安、賣主林紹唐、總理蔡泉(達淇)、益興號王馬赤(悄)、合興號洪祥、二快許福、蔡梅等領導下進行。教民及學生等躲避,所以當場 未發生毆鬥或傷人之事。馬偕聞訊,當晚趕往淡水,急報署副領事司格達。

十二月十三日(119日),司格達往艋舺,實地查勘之後,就近請駐防艋舺之李參將派兵二十名往草店尾保護,仍有眾二百餘人圍繞客店詈罵。是日陳星聚在竹塹,接到黃龍安、林紹唐及眾郊舖戶之稟告,略稱:屋主將瓦屋牆壁拆倒欲造加高,鄰居童叟咸稱礙方向,地方向無氣最為傷害,居民曉曉報告,雖竭力約束,奈眾人莫何。陳星緊急照會司格達,並立即北上。

十二月十四日(11l0日),艋舺街頭有人貼告,略稱:艋舺若設下教堂不但士農工商有害,而且下民多憂生端。官雖唯命,百姓不從……番奴橫濫而行,我艋舺百姓難以寬容,如不移逃他方,必整頓器械,與爾番奴決個雌雄,乘勢掃除。司格達照會陳星聚,要求三則:一保護教士教民安全,二究辦主使喝拆人、拏治首拆屋人,三賠建教堂並出示民教宏業。

十二月十五曰(1110日),同格達至客店看望馬偕。有黃祿(六先)為首率眾向彼等叫罵。司格達往見陳星聚。陳星聚親往客店慰問馬偕,說服馬偕先回大龍峒。繼而傳訊頭人黃龍安等被指控為主使者的人,彼等均承認當時在場,惟堅稱其所以前往係恐人眾滋事擬加以約束,而以人多紛亂,阻止不及,決無主使情事。陳星聚乃責令協助獲首先動手拆屋之蔡、張、葉姓三名,予以伽杖責懲。黃祿逃匿,乃拘捕其堂弟黃福,以逼索追查。至於賠建教堂,則以艋舺紳民仍堅持反對,陳星聚望能先行勸諭,待日後次第辦理。

馬偕和司格達對陳星聚的處理不甚滿意,交涉繼續進行,要求非嚴辦黃龍安等不可,教堂必須即速賠修。而黃姓族人宣稱,他們有足夠力量阻止教士在艋舺建立教會。

陳星聚左右為難,只有從約章法理方面,強調民教均是華民,照中國定例公辦。致司格達照會(光緒3127日)中表示:此屋係中國入教之華民陳永順租得中國鄭筆之民房,設教延請教士前來講經,並非本國教士租地所建之堂,教士與民彼此兩無干礙,並無一人阻其講經。嗣因拆建啟拌,其日教士外出,並不在場,亦 未礙及教士。今居民與屋主教民較鬧方向亦與教士無干。屋係中國之民房,租與中國之教民,出租拆建,又係中國之屋主。即與屋主較鬧方向,搬棄舊料,均係中國在艋之居民,全案均是中國之民,與外國教士毫無牽涉。

司格達以本案遲延未能解決,就決定捨棄陳星聚,同台灣道夏獻綸交涉了(見續話)。
 

 

《台灣教會公報》 2534期 主後 2000 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