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283 馬偕述評清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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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史話 201-225

教會史話 226-250

教會史話 251-275


  1. 三重埔至水返腳

  2. 新店設教的經過

  3. 吳寬裕在新店成親

  4. 雞籠設教前後小記

  5. 高振和雞籠設教

  6. 洲裡陳士美的故事

  7. 和尚洲李東面父子案

  8. 馬偕述評清期司法

  9. 光緒二年三重埔教案

  10. 姦犯冒稱入教而起

  11. 陳願和大龍恫設教

  12. 米粉寮的柯厝入信

  13. 崙仔頂的李恭李沃

  14. 錫口街租屋設教

  15. 陳雲燕裔簡譜

  16. 社子庄的郭姓信徒

  17. 光緒初年新店教案

  18. 後埔仔溪洲的設教

  19. 三角湧石頭擦過身

  20. 三角湧礁溪庄林姓

  21. 張新添有孫戴伯福

  22. 五股坑陳江河之死

  23. 水返腳曹恩及其裔

  24. 獄死的高賜及其裔

  25. 李水車教師的父母


 

    

    偕叡理牧師撰台灣傳道記裡(From Far Formosa, p.104-112),有一章專談漢人在台灣之政治及司法(Chapter XI, Government and Justice);欲知詳者,可翻閱原書,在此僅摘錄一二,便知他對清司法的運作頗不滿:

    所有地方首長都有行政權及司法權司法由巡撫及其轄下各級僚屬執行。各廳署的收入不足於養活員工,因此發生普遍的貪污腐敗的風氣。裁判司法權的執行,就是受賄的主要機會,在這裡沒有律師或法律顧問,也沒有陪審制,執法官掌握著一切權利,具有「龍庭」的可怕威儀。審理時被告卑屈地跪在法官面前。有時召喚証人出庭,然而所謂証人是僅憑法官自選者因此常不顧事實而服從勢力。萬能的金錢能改變司法的權衡,能出較多紋銀的人定能勝訴。「官吃錢」是民間的通行語。

    馬偕也提到了刑罰的種種,如罰鍰、批頰打耳光、笞刑、首枷、坐牢、斬首……而對於無論什麼案件,金錢都能發揮無比的力量,能左右審判、用刑,甚至地保等的處理屍體……。馬偕曾經目睹4個兵卒因犯搶劫而被處死。其中4人跪后即被一刀解決,第2個砍了3次才死,第3個人必須用長刀慢慢鋸斷,而第4個死的最慘,被拖了1里路,任其高聲尖叫的呼冤,加以萬般毒刑之後,才斬他的頭。賂賄之多寡,竟能使死刑的執行也發生這樣的差異。馬偕續述:犯人受刑,有時由他人來代受其應得刑罰(punished by proxy)。倘若未捕獲罪犯,或犯人先行賄官吏時,有些輕率的傢伙被捕而代受懲罰。有一次一所拜堂被搶劫,我們控告於艋舺衙門,清吏不久即通知英國領事說,犯人拘到了,我帶了幾個學生和領事前往衙門。看見一個人戴著首枷,但我看出他並不是真犯人。領事乃詢問緣由,清官承認這是代受刑罰,並辯稱:懲犯此人可使其犯人恐懼,因而感化的效力也是很有益的。另一個例子,發生在三重埔,教堂為官吏的差役所搶劫案,請見《教會史話》 284285),經告訴之後,官調查案情,不久就有2個人戴著首枷,被帶到教堂前面來。時我和幾個學生剛在那裡,明知兩個人與搶案毫無關係,實是用錢買來代受六禮拜的刑罰的,我們對那兩個人很親切,下雨天讓他們到教堂裡來,又時時設法使他們能減輕痛苦。他們不忘記這種恩情,數年之後,暴徒們在艋舺街上跟著我叫囂時,其中一人劉和見《教會史話》 284)曾挺身來庇護我。

 按:首枷是木製刑具,約3呎見方,中央有1洞,犯人須掛這首枷於頸上,在公開場所示眾,達1個月甚至2個月之久。

 

 

 

《台灣教會公報》 2211 主後199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