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叡理牧師撰台灣傳道記裡(From Far Formosa,
p.104-112),有一章專談漢人在台灣之政治及司法(Chapter
XI, Government and Justice);欲知詳者,可翻閱原書,在此僅摘錄一二,便知他對清司法的運作頗不滿:
所有地方首長都有行政權及司法權;司法由巡撫及其轄下各級僚屬執行。各廳署的收入不足於養活員工,因此發生普遍的貪污腐敗的風氣。裁判(司法權的執行),就是受賄的主要機會,在這裡沒有律師或法律顧問,也沒有陪審制,執法官掌握著一切權利,具有「龍庭」的可怕威儀。審理時被告卑屈地跪在法官面前。有時召喚証人出庭,然而所謂証人是僅憑法官自選者;因此常不顧事實而服從勢力。萬能的金錢能改變司法的權衡,能出較多紋銀的人定能勝訴。「官吃錢」是民間的通行語。
馬偕也提到了刑罰的種種,如罰鍰、批頰(打耳光)、笞刑、首枷、坐牢、斬首……而對於無論什麼案件,金錢都能發揮無比的力量,能左右審判、用刑,甚至地保等的處理屍體……。馬偕曾經目睹4個兵卒因犯搶劫而被處死。其中4人跪后即被一刀解決,第2個砍了3次才死,第3個人必須用長刀慢慢鋸斷,而第4個死的最慘,被拖了1里路,任其高聲尖叫的呼冤,加以萬般毒刑之後,才斬他的頭。賂賄之多寡,竟能使死刑的執行也發生這樣的差異。馬偕續述:犯人受刑,有時由他人來代受其應得刑罰(punished
by proxy)。倘若未捕獲罪犯,或犯人先行賄官吏時,有些輕率的傢伙被捕而代受懲罰。有一次一所拜堂被搶劫,我們控告於艋舺衙門,清吏不久即通知英國領事說,犯人拘到了,我帶了幾個學生和領事前往衙門。看見一個人戴著首枷,但我看出他並不是真犯人。領事乃詢問緣由,清官承認這是代受刑罰,並辯稱:懲犯此人可使其犯人恐懼,因而感化的效力也是很有益的。另一個例子,發生在三重埔,教堂為官吏的差役所搶劫案,(請見《教會史話》 284、285),經告訴之後,官調查案情,不久就有2個人戴著首枷,被帶到教堂前面來。時我和幾個學生剛在那裡,明知兩個人與搶案毫無關係,實是用錢買來代受六禮拜的刑罰的,我們對那兩個人很親切,下雨天讓他們到教堂裡來,又時時設法使他們能減輕痛苦。他們不忘記這種恩情,數年之後,暴徒們在艋舺街上跟著我叫囂時,其中一人(劉和?見《教會史話》 284)曾挺身來庇護我。
按:首枷是木製刑具,約3呎見方,中央有1洞,犯人須掛這首枷於頸上,在公開場所示眾,達1個月甚至2個月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