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宣教師來台灣,面對「拜偶像」的大眾,傳福音強調的就是「敬拜獨一真神」。進教的首先條件是「除偶像」。牧師「問道理」,也大致在十誡、主禱文及短簡問答(如《真道問答》)章節的範圍內,未及高深的道理。
信經(或稱信條),英語稱Creed,源出於拉丁文之Credo,意即「我信」。普世各長老教會都採用(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及(西敏斯德信仰告白)為共同的信仰準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第一條也明確表示此立場(參見《教會史話》613)。以下簡述教會採納三項信條的經過。
信經首次在會議上被提起,應該是1918年4月在台中召開的第7屆台灣大會吧!議長陳清義牧師於會中指出《養心神詩》卷頭列有〈信經〉(按:《養心神詩》1914年刊本卷頭有〈十誡〉、〈主禱文〉及(信經);當時南部用《聖詩歌》僅在卷末收載〈十誡〉及〈主禱文〉。關於本地教會的信經,久未有結論,僅於1921年第11屆台灣大會允用〈使徒信經〉。
1951年3月南北二大會復合,總會成立。「審議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條案」
是第二堂第一個議案,議決以二神學院為中心組織小組研究。
1953年11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規則、條例》(124頁),由總會法規委員會編輯台灣教會公報社發行。憲法第一條明定:……遵從信經(〈使徒信經〉、〈西敏斯德信仰告白〉、〈尼該亞信仰告白〉及〈台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
1973年4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小冊出版,是總會信仰與福利委員會編輯,由台灣教會公報社發行,收錄〈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使徒信經〉及〈尼迦耶信仰告白〉。後來《教會禮拜與典禮》也都收錄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認可的〈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共有35章。據蕭清芬牧師稱其中「論聖靈」及「論福音」(或「論上帝的愛與傳教事業」)是採用美國長老教會在1902年及1903年所附加者;「論民事長官」及「論教會的議會和會議」,大多採用了政教分離原則的美國修正條文;「論結婚及離婚」,大多採取原本,只稍微修訂;「論上帝永恆的聖旨」和「論有效的選召」,兩章中有關預定的看法,加拿大長老教會加以重寫,但因所牽涉的問題太大,姑用原本在字面上略作修正,其他尚有少許章節略作修正
聖經列證及其章節大多延用美國修訂本。
〈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主題共有:聖經、上帝、聖旨、創造、攝理、人的墮落和罪罰、上帝與人的契約、基督、聖靈、福音、自由意志、選召、稱義、成聖、信仰、悔改、善行、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安息日、教會的議會和會議、人死後與復活、最後的審判……等主題。
蕭清芬牧師撰〈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信之信仰告白文〉(見於《台灣教會公報》1078期及1079期,1972年3、4月)頗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