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教會主要有三個模式,即監督制(Episcopalianism,或謂主教制)、長老制(Presbyterianism)以及會眾制(Congregationalism)。會眾主義者主張教會就是信徒組成的團體,除了服從主以外,不承認任何權威,每個教會可獨立自治。羅伯.布朗(Robert
Browne, 1549∼1633)就是倡導這種主張的先驅者。
英國教會於1534年脫離天主教會自立,為了進一步改革,教會就有較保守的「體制派」(Conformists)及「非體制派」(Non-Conformists)的對立。清教徒(Puritans)曾聯合蘇格蘭長老教徒力爭改革,但有些人也就不管,要脫出體制自立,被稱為「分離派」(Separatists)或為「自立派」(lndependents)。布朗就是分離派首領之一,他的徒黨被稱為「布朗黨人」(Brownists)。
布朗生於英國斯坦福(Stamford)附近的村落(Tolethope)。在斯坦福受過基礎教育後進劍橋的聖體學院(Corpus
Christ College, Cambridge)修習神學。協助克林翰牧師(Rev.
Richard Greenham)在劍橋的St.
Benedicts講道幾個月後,赴往挪維其(Norwich)協助指導「分離派」的聚會。約1580年,他和友人哈利遜(Robert
Harrison)所成立的聚會就號稱「第一會眾教會」。(會眾教會,在中國譯稱公理教會,在日本稱組合教會)。
他因為參與分離派活動而被逮捕,但獲得親戚巴來卿(Lord
Burleigh)之助而獲釋。於1581年和一批信徒避難於荷蘭,在密特留堡(Midleburg)繼續聚會。
1582年布朗在荷蘭撰寫一本書,述《真正基督徒的生活和習俗》(The
Life and Manner of all True Christians)及幾本論述,如馬太所傳的信息等。1853年發表《不容再耽擱的改革》(Treatise
of Reformation without Tarrying for Any)。這論著是公開闡明會眾主義的經典作品,傳入英國卻歸入「危言」之類,撰者如被捕,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布朗在荷蘭未得志,到過蘇格蘭亦未獲同情,於1584年返回英國,被捕並且被逐出教會(Excommunicated)。有《一小宣言》(A
Short Declaration)於同年出刊。1585年布朗和英國國教會和解,約定5項。乃獲職為斯坦福中學(以拉丁文、希臘文為主科的Grammer
School)的校長。1591年受英國國教會封牧,就任塗壁教區長(Rector,
Thorpe Archurch, Northamptonshire)至1631年。1633年去世。
雖然布朗的後半生活在國教會體制內,但後來公理宗(Congregational
Church)及浸禮宗(Baptist
Church)都認為他是會眾制的先覺者。諾坦普頓(Northampton)聖日耳教堂(St.
Giles Church)墓地,就有1923年英國及威爾斯公理宗聯合會(The
Congregational Union of England and Wales)立的紀念碑。
《台灣教會公報》2643期
200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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