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信會(Baptist
Church)在英格蘭興起,來自所謂「分離派」(Separatalists)的活動。而其關鍵人物就是約翰.斯密司(John
Smyth, 1570∼1612)及杜馬.赫爾維斯(Thomas
Helweys)。
斯密司畢業於劍橋大學,曾就教法蘭西斯.約翰生(此人後來成為分離派的指導者)。1594年在國教會接受按牧,1600-1605年間擔任林肯市(City
of Lincoln)牧教職。他一直對國教會有所不滿,最後歷經9個月的懷疑及研究,決定離開國教會而參加干斯巴羅(Gainsborough)分離派的聚會,並擔任其教師(他不喜歡用牧師minister,而用teacher稱之)。會友有赫爾維斯及約翰.馬士頓(John
Muston)等人。離干斯巴羅不遠的斯克留比(Scrooby)也有分離派的一群人在聚會(參見《教會史話》621),都是1606年前後發生的。
當時英王詹姆士第一(James I)要求服從體制,不從者當受苦難。於是斯密司帶一群人到荷蘭避難,在荷蘭已有1593年以來自倫敦避難來的分離派,其指導者就是斯密司的老師約翰生;繼斯密司之後,斯克留比的一群也來荷蘭。
當時荷蘭神學家阿米紐(Jacob
Arminius, 1560∼1609)極力主張反對嬰兒洗禮,斯密司對嬰兒洗禮一事,從懷疑進而確信是錯誤,就認為教會應該只由經過個人信仰告白受洗者組成(……
only, who have been baptized on a personal confession of faith)。1609年刊行The
Character of the Beast等小冊,並以此宗旨組織了教會(stood
for the baptism of believers only)。斯密司先自己告白信仰,自己施洗,再給赫爾維斯及36名會友施洗;施洗就照聖經所示用浸禮。他認為天主教會或國教會所主張的使徒繼承是用外在形式的按禮,應該由真正的信仰傳承才有意義。他起草了20條的信仰告白(“Short
Confession of Faith in 20 Articles”),並主張教會制度,有教職及執事二職。他因為強調真的禮拜應由誠心(True
worship from the heart),所以他甚至不准禮拜間讀聖經章節(他認為英語譯經,有很多與原意不同,有人為的因素),其禮拜祈禱、吟詩、講道都應該是自然的、自發的(be
spontaneously)。斯密司死於1612年。未死以前他已傾向瑞士門諾派的主張(Mennonite
theory,如反對嬰兒洗禮、誓約、就公職、服兵役等等)。
將浸禮會主義攜回英格蘭建設教會者是赫爾維斯,他於1612年在離開倫敦不遠的所在聚會。這是在英國本土的第一個浸信會教會。赫爾維斯曾撰文“The
Mystery of Inquiry”請國王不要用法令來管臣民的良心(not
to impose laws against the consciences of his subjects),因而被囚禁於獄(Newgate
prison),1616年以前就死於獄內。
《台灣教會公報》2645期
2002年11月10日
p.13